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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
浙国税发〔2015〕47号
2015-03-27
索引号001008003004045/2015-100166
组配分类其他业务公告公示发布机构市国税局
生成日期2015-03-27公开方式主动公开
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发〔2015〕4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 各市、县国家税务局、省局直属税务分局: 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34号)转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 一、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,准确理解和把握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内容和变化点,积极采取有力措施,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,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。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宣传力度,充分利用主流媒体、税务网站、12366纳税服务 热线等载体,及时宣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、操作流程等,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“应享尽知”。 二、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扩大后,省局将进一步完善修改网上申报系统。主要包括增加对纳税申报的提示、提醒功能,针对不同企业,在申报系统中自动计算税收优惠金额等。 三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34号)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,不适用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。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23日 信息公开选项:主动公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5年3月24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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